2005年9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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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陈蓓菊:
  本院受理原告徐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杭州三晶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元广经茂有限公司诉你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下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杭州三晶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元广经茂有限公司预付货款627818.25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元广经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83元,由上海元广经茂有限公司负担3348元;由杭州三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申请人杭州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因广东发展银行转帐支票遗失(第GG/02 00158790号,出票日期2005年9月15日,收款人杭州元祖食品有限公司,帐号:025101040007269,出票金额人民币9735元,出票申请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帐号:66651201005901,出票行广发银行宝善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徐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底世界科普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06年1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502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张炜、王斌、周波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卞根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你借款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下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卞根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借款本金73837.85元;二、被告卞根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利息及逾期利息3619.27元;三、被告浙江傻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卞根林的上述债务以发动机号为SQR480EDED2E02273的奇瑞轿车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0元,合计3634元由被告卞根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杭州弘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05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508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董保民、章幼戎、叶东晓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黄庆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申请人杭州红宝染化有限公司因持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3年11月6日签发的编码为DB/01 0147502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未背书转让)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申请人浙江凯达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5年9月18日、2005年9月19日签发的编码分别为DJ/02 02065811、DJ/02 02065813号的银行转帐支票(出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巴加洪:
  本院受理原告巴代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05)富大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巴加洪归还原告巴代康借款本金5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巴加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建德市钦堂鸿运行李带厂:
  本院原告王乃龙与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05)建乾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乃龙货款人民币539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40元,由你负担2660元,原告负担4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方新发:
  本院受理原告柯建明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柯建明诉请你立即赔偿汽车修理费等154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余建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云苏、凌祝廷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05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卢奖银:
  本院受理原告方明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淳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明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

胡丽勋:
  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与你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5)淳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5年9月26日